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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墙办发出《关于修订并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   2009-07-28 10:40:16 作者:adm 来源: 文字大小:[][][]

各市、县(市)新墙办: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要求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等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要求,我办对《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浙新墙办〔2007〕51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下放新型墙体材料初步认定权限
    将我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烧结类产品除外)初步认定权限下放至各县(市)新墙办。由申报新墙材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所在地新墙办受理申请,组织认定,负责监督管理。
烧结类产品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墙办受理申请,报市级新墙办初审后上报省新墙办,由省新墙办组织认定或视情委托市级新墙办认定。
二、调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部分新墙材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所调整,由减半征收改为即征即退50%,财税[2001]198号文作废,减税依据调整为财税〔2008〕156号。
三、调整适用范围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省外产品不属于认定范围。
四、调整申请受理期限
    认定及换证的申请受理由每个季度受理一次,改为每个月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个月的最后一周。
    现将《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正文印发给你们,请各级新墙办认真学习,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
                           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对属于《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产品,进行产能、工艺、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审核活动。
经认定的产品,可以在浙江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按规定比例给予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其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助)等扶持政策,可以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新墙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市)新墙办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成立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委员会)由省新墙办牵头成立。
省新墙办负责对市、县(市)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果进行审查;对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认定结果进行复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六条  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企业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证照齐全。新建企业必须符合当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符合有关审批程序;符合用地规划、环保要求。
(二) 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必须符合《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要求。
(三)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和完备的财务、质量、统计、安全等规章制度。
(四) 企业生产能耗低,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不造成二次污染;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土地、节约资源要求;无重大安全事故。
(五) 企业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条件。采用较先进的原材料配料系统,具有规范的原材料台帐、统计报表;建有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试验室;配备检测人员;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必须已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 新建企业项目投产后,须经一段时间的运行,确保企业生产统计数据能够真实反映企业运行状况后才能申请认定。正常运行时间要求在3个月以上。
第七条  认定内容
(一) 审核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 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三) 审核申报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是否符合《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详见附件1);审核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产品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新墙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详见附件2-1);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产品,须同时填报《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减税申请表》(一式五联)(详见附件2-2)。
(二)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文等合法用地证明;由当地新墙办出具的是否符合新墙材发展规划的书面意见;企业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文件。
(三) 近一年度经法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四) 企业基本情况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附厂房布置示意图);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清单(附生产和检测设备购货清单);产品说明书、产品商标或标识、代码(附图示及产品照片)等。
(五)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检验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附检测人员名单及上岗证或培训证明);岗位责任制、生产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原材料和产成品检(试)验记录(附近半年原材料供应量及配比明细表、近半年产品检(试)验记录);执行的产品标准。
(六) 安全生产及防尘防噪措施。
(七) 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砌块产品除提供(一)至(六)项资料外,还应提供具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页岩资源储量报告、采矿许可证等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
第九条  申请换证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生产企业,须同时填报《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减税申请表》(一式五联)。
(二) 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到期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采矿许可证》(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砌块产品需提供)。
(三)企业变更信息。
(四) 近一年度内经法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五) 上一认定周期产品使用情况及用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意见;质量抽检情况;每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生产企业还须提供上一认定周期退税资金额度、退税单及退税资金的使用情况。
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
第十条  烧结类产品的认定或换证,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新墙办受理申请并送报市级新墙办初审,再上报省新墙办,由省新墙办组织认定,申请材料同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一条  建立认定委托制度。省新墙办委托市、县(市)级新墙办牵头组织认定委员会对所在地新墙材企业的产品进行初步认定。
烧结类产品的认定,省新墙办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级新墙办组织认定。市级新墙办凭委托函组织市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技术专家由省认定委员会指派。
第十二条  市、县(市)新墙办对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 符合申请认定条件,产品属于《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报省新墙办审核发证。
报省新墙办审核发证材料必须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一份)、《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减税申请表》(一式五联)、每年度获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经营减税基本情况汇总表(电子表格形式)(样本详见附3)、申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的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电子表格形式)(详见附件4)。
(二) 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产品不属于《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烧结类产品的认定,由省新墙办组织认定的,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委托市级新墙办组织认定的,市级新墙办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报省新墙办审核发证。
第十四条  省新墙办负责认定产品的最终认定审查,对审查通过的企业产品,自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认定结论的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认定委员会应予受理。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省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省认定委员会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论证意见,并有权变更市级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
第十六条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减税申请表》、《认定证书》由省新墙办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十七条  认定及换证的申请受理每个月一次,受理时间为每个月的最后一周。
第十八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工艺等内容的,应向所在地新墙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墙办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自行审查或提出意见,报省新墙办审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认定证书》全省有效,各地不得以备案等形式限制获证产品在全省范围内的流通。
第二十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日前2个月提出换证申请。凡不按期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经复审合格给予换证。
第二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认定过程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加重企业负担。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新墙办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所在地认定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每年11月底前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抽检面不应小于30%,并将抽查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市级新墙办,由市级新墙办统一汇总上报省新墙办。省新墙办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省新墙办暂收回《认定证书》,责令其三个月内整改,待符合条件后,恢复《认定证书》的使用,不整改或整改无效者,取消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新墙办应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基本情况报告制度。
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以前,向所在地新墙办报送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每年2月底前由市级新墙办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认定情况和检查的情况总结汇总后报送省新墙办。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使建筑工程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取消《认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申办单位不得虚报、瞒报。违者取消《认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证书》及重新申报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认定证书》:
(一) 已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
(二) 改变产品生产工艺,已超出《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的;
(三) 质量管理未执行到位,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四) 造成重大污染,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
(五)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认定证书》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新墙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浙新墙[2002]3号文、〔2004〕57号文、〔2007〕51号文同时废止。按浙新墙[2002]3号文、〔2004〕57号、〔2007〕51号文认定颁发的相关认定证书待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和认定。同时具备两证的企业,以税收认定证书的有效期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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