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关于“已限期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170个城市,要向逐步淘汰粘土制品推进,并向郊区城镇延伸“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关停淘汰粘土砖瓦窑和部分页岩烧结砖轮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全面关停淘汰粘土砖瓦窑和部分页岩烧结砖轮窑,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耕地,有利于节能减排、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加快推广新型墙材、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创建“生活品质之城”、“全国最清洁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高度,加快推进我市全面淘汰粘土砖瓦窑和部分页岩烧结砖轮窑工作。 二、关停淘汰目标 (一)到2010年年底前57座粘土砖瓦窑全部关停淘汰; (二)凡全市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两江一湖沿线可视范围内的页岩烧结砖轮窑全部关停。 三、关停淘汰政策与措施 (一)粘土砖瓦和页岩烧结砖关停企业按能耗及SO2排放总量,可等量置换优先发展其他产业。 (二)粘土砖瓦和页岩烧结砖企业转产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优先受让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上享受优惠政策。 (三)粘土砖瓦和页岩烧结砖关停企业原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指标,可由区、县(市)根据本地发展规划统一调剂使用。 (四)粘土砖瓦企业转产除页岩砖外的新墙材,按照《杭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项目资助和奖励实施办法》的精神,给予资金资助。 (五)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粘土砖瓦企业环境污染情况的调查和检测,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行为。 (六)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瓦企业的产品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 (七)粘土砖瓦企业改用江河淤泥或废土制砖,需对其生产规模、生产年限进行确定,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制砖材料进行认定。 (八)从2009年起我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发放砖瓦用粘土采矿许可证。 (九)对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和取谛。 四、补贴与奖励 (一)资金安排。 市政府从市墙改专项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区、县(市)2008年-2010年关停淘汰粘土砖瓦窑和部分页岩烧结砖轮窑工作的补贴与奖励;各地要安排落实相应的专项配套资金。 (二)补贴奖励标准。 2008至2010年,各区、县(市)关停淘汰轮窑,每门补贴奖励1.0万元;粘土砖瓦窑转产非粘土类砖瓦,不拆除原轮窑的,补贴奖励0.5万元。 五、考核验收 (一)各有关区、县(市)政府要将关停粘土砖瓦窑和部分页岩烧结砖轮窑的工作方案报市经委,由市经委根据方案按年编制补贴和奖励资金预算,经市墙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由市经委牵头,每年年初组织市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区、县(市)粘土砖瓦窑和部分页岩烧结砖轮窑的关停淘汰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市政府根据考核验收结果下达补贴奖励资金。验收标准为:应关停淘汰的粘土砖瓦窑和页岩烧结砖轮窑全部拆除完毕,转产企业的各项手续齐全。 (三)对已关停淘汰的粘土砖瓦窑和页岩烧结砖轮窑死灰复燃的,经查实,收回补贴和奖励资金。 200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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