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缴墙改专项基金建设单位: 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及《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字〔2008〕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浙江省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标准及退还方式等有了新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专项基金预缴: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 二、专项基金预缴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缴纳,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算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准砖0.06元 三、预缴专项基金须填写《杭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表》并需要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设计总说明、结构设计总说明、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各一份,供市新墙办留存。 专项基金退还: 一、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应向原预收墙改专项基金的市新墙办工作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专项基金预缴款退还。 二、建设单位申请专项基金预缴款退还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杭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表》; 2、《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用票据(预收)》(复印件); 3、现场验收记录; 4、本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销售发票; 5、《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6、工程预算书或有资质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决算书。 三、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按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退还。使用未获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不予退还专项基金预缴款。 五、2008年1月1日前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的建设单位,专项基金退还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告知,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 2009年1月1日
缴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使用何种新墙材
负责人 电话
备注
本告知单一式二份,建设单位与市新墙办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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