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退规定 1、市属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返退手续按浙财综字[2008]1号文件办理。 2、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返退专项基金,须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现场验收和返退专项基金申请,经杭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墙办)现场验收核实后,办理返退手续。 3、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新墙办申请办理返退手续,应填写返退专项基金审批表,并提交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有关使用墙体材料的发票和复印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有资质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或工程决算(审核书)等资料。 4、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按建筑工程实际使用比例退还。 5、申请单位在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市新墙办对项目验收后,应及时提交以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凭证: (1)、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原件、复印件。 (2)、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销售发票原件、复印件。 (3)、建筑工程《工程预算书》或有资质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决算书》原件、复印件(墙体材料相关部分)。 产品认定证书、墙材发票、工程预、决算书等材料的原件由市新墙办复核后返还给凭证提供单位,市新墙办留存复印件。 6、建筑工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1)、建筑工程违反规定使用了粘土砖的; (2)、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未申请验收的; (3)、建筑单位使用未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新墙材产品的。 (二)新型墙体材料及应用规定 1、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产品。 2、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3、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4、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三)受理时限 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申请,市新墙办验收,资料齐全的,市新墙办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专项基金预缴款返退手续。 (四)其他 2008年1月1日前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的建设单位,专项基金返退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87218449、85085243 联系地址:杭州市建国北路1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