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 2009-05-07 11:32:51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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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对象 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浙财综字[2008]1号文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 (二)征收标准 建筑工程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则按预算用砖量每块标准砖0.06元标准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 (三)征收办法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专项基金的征收统一在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墙改办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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